1.1 地块基本情况概述
南安市石井镇古山西辽北B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古山村,地块东侧为林地,地块南侧、北侧为荒地,地块西侧为通海路,占地面积为 60097m2(约 90.1 亩)。
项目地块历史用途为农田、林地和石材加工厂。农田区域主要种植豆类、茄果类、茎叶类等常见蔬菜,种植期间浇灌水主要来自于地块内水塘,种植期间施肥主要为周边石材加工厂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少量的复合肥,历史种植过程中未施用高毒、高残留的有机农药等,仅涉及少量低毒、低残留的常规农药施用,2002年地块内开始建设石材加工厂,不再涉及农业种植活动。地块内历史上曾建有南安市石井华立石材厂、南安市华志石材加工厂和南安市石井荣达石材厂,主要从事石板材、石制品加工,石材厂企业营运过程中仅涉及切割、打磨、切边等简单工序,主要采用喷淋法进行湿法作业,营运过程中无生产性废水外排。项目地块内石材加工厂建设时间较早,早期地块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完善,企业与村民签订了污水灌溉处理协议,职工生活污水经多级工序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的灌溉,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2019年,项目地块内石材加工厂在石材行业整治集中行动中逐渐拆除关停,2020年底水塘已回填平整,堆土来源为厂房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砖石和场地平整产生的土方。项目地块现状为闲置荒地,地块内植被茂密,杂草丛生,部分区域地面遗留有花岗岩荒料,现场感官良好,未发现明显污染迹象。
1.2 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为响应国家法规政策,福建省颁布了《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 172 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泉州市颁布了《泉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泉政文〔2017〕43 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0〕94 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根据地方法规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对于存在人体健康风险的地块,须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工作。
******人民政府关于南安石井成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安市石井镇古山西辽北B地块规划条件的通知》(南资源规〔2024〕72号),项目地块后续拟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根据相关文件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受南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对项目地块内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 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
受委托后,我司组织工作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周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在此基础上,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 年第 72 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闽环保土〔2021〕8号)等国家、省相关技术要求,编制了《南安市石井镇古山西辽北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采样方案经 3 位专家函审后通过,我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采样方案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监督检查,为后续现场环境调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1.4 调查结果概述
本次调查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开展;现场采样工作于2025 年 3 月 2 日~2025 年 3 月 20 日完成;样品分析检测工作于 2025 年 3 月 3日~2025************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我公司编制了《南安市石井镇古山西辽北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送审稿)》。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1)土壤环境调查结果
南安市石井镇古山西辽北B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土壤监测点 20 个(含对照点1个),采样并送检了 88 组土壤样品(含对照点土壤样品 4 组和土壤现场平行样 10 组)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监测项目(共 47 项):pH、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地块内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苯、乙苯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
******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S030301、2025S030401、2025S030502、2025S030603),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
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
南安市石井镇古山西辽北B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 7 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 2 个),采集并送检 7 组地下水样品(含 3 组现场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监测项目(共 37 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和石油烃(C10-C40)。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2025S031101、2025S031901、2025S032001),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化物、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硒、重金属(锰、铜、锌、钠、镉、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化物、挥发酚、耗氧量、氨氮、硫化物、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硒、重金属(锰、铜、锌、钠、镉、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超标因子分析:本次调查项目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浊度、硫化物检测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可知地下水样品中浊度超标点位为W1、W4和W5,项目地块现为闲置荒地,曾开展厂房拆除工程,人为扰动较大,地基开挖等工程易造成本区域地下水浊度升高;地下水样品中硫化物超标点位为W1,位于原沉淀水池,石材加工厂使用的花岗岩原料可能含有硫化物矿物,在加工过程中,如果这些石材被切割、打磨,产生的碎屑或粉尘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可能会随雨水渗入地下,分解后释放硫化物,造成该区域地下水污染。
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硫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浊度和硫化物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3)质控总结
本次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较为全面,污染物识别合理,采样方案完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导则编制。采样方案准确,可行性高。
本项目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及实验室分析检测均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 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7 日印发)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次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符合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报告调查结论可信。
(4)总体结论
南安市石井镇古山西辽北B地块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中浊度、硫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限值及其他标准限值。因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仅存在意外“皮肤接触地下水”的暴露途径,浊度和硫化物指标为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南安市石井镇古山西辽北B地块历史用地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