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S43机场高速房建场区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苗木采购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YNXM-2025-GC-015)
公示结束时间:2025年06月26日
一、评标情况
标段(包)[001]YNXM-2025-GC-015-1: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第******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1.020072万元,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供货期: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中标候选人第******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1.773102万元,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供货期: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中标候选人第******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1.673095万元,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供货期: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详见附件
三、其他
详见附件
四、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五、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金茂中心4#幢C座一单元502号房
联系人:赵先生
电话:******
电子邮件:/
******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玉泉大厦1111
联系人:徐女士
电话:******
电子邮件:******
******有限公司S43机场高速房建场区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苗木采购
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编号:YNXM-2025-GC-015)
公示期:2025年06月23日-2025年06月26日
标段号 |
标段名称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 报价 |
质量 (真实性承诺) |
供货期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情况 |
中标候选人总得分 |
候选推荐 (综合排序) |
1 |
******有限公司S43机场高速房建场区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苗木采购 YNXM-2025-GC-015 |
******有限公司 |
141.020072万元 |
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 |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93.00 |
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 |
******有限公司 |
141.773102万元 |
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 |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78.80 |
第二候选成交供应商 |
||
******有限公司 |
141.673095万元 |
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 |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75.87 |
第三候选成交供应商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向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提出。
1.异议必须在本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将符合要求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异议受理电话:******(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以下内容:
(1)异议书
①异议人的姓名、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被异议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②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清楚明白且有事实依据,禁止主观猜测)。相关请求及主张。
③异议事项的有效依据、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异议授权函
法人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法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异议真实性承诺函。
3.下列异议不予接收
(1)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提出的。
(2)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异议事项为异议人主观猜测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文件的。
(4)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在异议期内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4.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对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匿名信件、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无证据或不真实异议、投诉,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异议、投诉的,取消其投(中)标资格2年。
2025年06月23日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S43机场高速房建场区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苗木采购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YNXM-2025-GC-015)
公示结束时间:2025年06月26日
一、评标情况
标段(包)[001]YNXM-2025-GC-015-1: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第******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1.020072万元,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供货期: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中标候选人第******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1.773102万元,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供货期: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中标候选人第******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41.673095万元,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供货期: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中标候选人(******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响应;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详见附件
三、其他
详见附件
四、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五、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金茂中心4#幢C座一单元502号房
联系人:赵先生
电话:******
电子邮件:/
******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玉泉大厦1111
联系人:徐女士
电话:******
电子邮件:******
******有限公司S43机场高速房建场区绿化工程施工项目
苗木采购
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编号:YNXM-2025-GC-015)
公示期:2025年06月23日-2025年06月26日
标段号 |
标段名称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 报价 |
质量 (真实性承诺) |
供货期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情况 |
中标候选人总得分 |
候选推荐 (综合排序) |
1 |
******有限公司S43机场高速房建场区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苗木采购 YNXM-2025-GC-015 |
******有限公司 |
141.020072万元 |
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 |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93.00 |
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 |
******有限公司 |
141.773102万元 |
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 |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78.80 |
第二候选成交供应商 |
||
******有限公司 |
141.673095万元 |
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 |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75.87 |
第三候选成交供应商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内向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提出。
1.异议必须在本公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将符合要求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异议受理电话:******(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以下内容:
(1)异议书
①异议人的姓名、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被异议人的名称等相关信息。
②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清楚明白且有事实依据,禁止主观猜测)。相关请求及主张。
③异议事项的有效依据、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2)异议授权函
法人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法人及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异议真实性承诺函。
3.下列异议不予接收
(1)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提出的。
(2)异议人不能证明是所异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异议事项为异议人主观猜测且未提供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文件的。
(4)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且异议人在异议期内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4.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异议,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对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匿名信件、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无证据或不真实异议、投诉,扰乱公司工作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异议、投诉的,取消其投(中)标资格2年。
2025年06月23日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今日招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今日招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今日招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